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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柔佛笨珍培群獨立中學旅居臺灣同學會
PEI CHUN ALUMNI ASSOCIATION OF TAIWAN UNIVERSITY
選舉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本辦法為培群獨中旅台同學會選舉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2條、
以公正公平公開之民主法治精神貫徹選務工作。
第二章 選舉委員會
笫3條、
選舉委員會(以下稱選委會)須經由理事會授權通過成立;選務工作結束時得自行解散。
第4條、
選委會成員六人,主任委員須經由理事會中推選產生。若選委會成員自行提名參選,則必須退出選委會以示公正。若選委會成員提出辭職,須經由選委會成員三分之二通過,遺缺由候補人選替代。
第5條、
選委會權責如下:公告提名時限及改選細則。訂製並審察宣傳海報,選票及有關選務文件。審定候選人資格。其他一切有關選務工作。
第6條、
對於選務工作之仲栽,應得全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方可為之。
第7條、
選委會對應屇理事會負責。若遭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彈劾通過不信任動議,應解散選委會,另行重組。
第三章 候選人
第8條、
依大會組織章程,凡本會會員皆享有被選舉權。
第9條、
凡在有效時限內自行登記者,皆為有效。
第10條、
候選人之選務宣傳活動,經委員會宣佈後方可展開,違者由選委會議處。
第11條、
所有候選人皆須遵照選委會之議決及選舉規則,故意破壞選舉規則者,選委會可斟酌議處,最高處罰可予以撤銷其參選資格。
第四章 選舉人
第12條、
依大會組織章程,凡本會會員皆享有選舉權。
第13條、
選舉人須遵照選委會之規定進行投票。
第14條、
選舉須蓋有本會印章及選委會印章,依指定方式投於指定票箱,方為有效。
第15條、
選舉人皆有義務協助選務順利進行,遵守會場次序。
第五章 附 則
第16條、
本辦法於2014年6月8日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17條、
本辦法若未盡善處由選委會負責修正並呈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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