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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草。

二零一四年六月八日經會員大會通過。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章程依據馬來西亞旅台同學會組織章程制定之。

 

第2條、

本會全名為「笨珍培群獨中旅台同學會」,英文名為「Pei Chun Alumni Association of Taiwan University」(以下簡稱「本會」)。

 

第3條、

本會以增進培群旅台同學感情,加強對母校及各地校友之聯繫,並發揚同學互助精神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4條、

凡培群畢業生赴台在籍之大專學生(含僑生先修部、各校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及研究所),認同本會宗旨、同意遵守本會規章、履行會員之義務者,由秘書部登記,即正式獲得本會會員資格。

本會在臺肆業校友亦眾多,因此特設立顧問團,凡在臺畢業之本校校友可受邀擔任本會之顧問團,使得校友與在臺學弟妹間能互相幫助及維繫情誼。

 

第5條、

本會會員得享有之權利如下,

I.    身份權:會員大會出席權、發言權、創制權、複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II.   受益權:參與本會活動及享受各項服務之權利。

 

第6條、

凡本會會員皆有遵守法律及本會規章、維護本會聲譽、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義務。反之,觸犯法律、違反本會規章、損害本會聲譽、拒絕協助或妨礙本會會務之推動者,得由理事會會議或會員大會會議視情形議決懲處之。

 

第7條、

會員退會之情況如下,

I.    主動退會:會員以書面闡明理由向理事會申請退會。

II.   被動退會:會費有效期限結束或學籍、身份等問題使其會員資格自動失效。

III. 自動退會:死亡或失蹤。

IV.  強制退會:經會員大會決議開除會籍。

    凡退會者,無論情況為何,已繳納之會費本會將不予退還。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8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9條、

會員大會擁有對本會一切事務之最高決定權,包括任何理事會及會長無法裁定之重大事項,必要時亦可於會大現場直接選舉會長。

 

第10條、

會員大會屬定期集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若有任何重大事故或人事變遷,理事會得由三分之一會員聯署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于會中處理重要之會務,由理事會委派代表主持會議。

 

第11條、

會員大會出席者(含請假者)須達本會會員總數之二分之一,方得合法進行,否則大會全程當屬無效。若因出席人數不足導致流會,得再召集一次,如出席人數仍不足而再度流會,得按前條之規定重新進行之。

 

第12條、

會員大會中所有人事相關之提名、委任及選舉等,須以實際出席者為准。

 

第13條、

會員大會中之任何議決皆以實際出席者二分之一表決通過即成立。

 

第四章 會長
 

第14條、

會長為本會最高領導人,對外代表本會。

 

第15條、

會長須委任副會長至少一人,作為其第一權責代理人。

 

第16條、

會長依本章程之規定籌組理事會並任免其中成員,於理事會內有最高決策權。

 

第17條、

會長依本章程之規定代表本會對外簽訂契約,並處理一切法律相關事務。

 

第18條、 

會長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凡非應屆畢業生之本會會員(含僑生先修部結業生以及確定獲得研究所資格者),皆有參選資格。

 

第19條、

會長之選舉由選舉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20條、

會長任期為一屆,連選得連任。會長任期屆滿後,須待會員大會按本章程之規定確實完成會長職務交接或針對會務及會產管理承繼之議決後,方可卸任。反之,須留任至協助上述程序完成為止。

 

第21條、

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22條、

會長缺位時,副會長應立即通知理事會。理事會應盡速指示選舉委員會辦理會長補選事宜。

 

第五章 理事會
 

第23條、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由會長籌組並領導之。

 

第24條、

理事會設左列業務部門協助推動本會各項業務。凡具本會會員資格者,均可受委擔任理事會之部員。

I.秘書部:負責統籌理事會之事務,並對本會網站及會員資料進行管理。

II.財政部:負責本會預算編列及財產庶務之管理。

III.生活福利部:負責本會活動之籌劃,各地區生活輔導之相關業務。

IV.升學輔導部:負責升學輔導相關之業務。

 

第25條、

會長及副會長不得兼任財政部,財政部亦不得兼任本會其他任何職務。

 

第26條、

會長就職後,須於當年10月以前將理事會預算案、上一屆理事會過渡賬,以及副會長和各部門之人事案呈予理事會進行審核。

 

第27條、

會長若有意更動理事會業務部門,得於提出前條所述之預算案及人事案的同時,一併提出理事會改組案,惟其效用僅限於該屆任期。

 

第28條、

理事會得視需要設立特設業務小組或委員會承辦專門業務,獨立於理事會之外,並由理事會指派之人員或部門督導之。

 

第29條、

理事會得定期召開行政會議,為一般主管會議,由秘書部召集之。出席者為會長、副會長及各部門,主要功能為商議會務決策之方向及其執行性問題。

 

第30條、

行政會議實際出席者(含請假者)須達該會議預定人數之二分之一方得合法進行,否則會議全程當屬無效。

 

第六章 財務
 

第31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I.    常年會費

II.   會外捐助

III. 校友捐助

IV.  其他

 

第32條、

本會經費由會長及財政共同保管,並於上任時簽署相關資料,以保障上述之負責人與本會就財務管理之安全性。

 

第33條、

本會會費用於辦理各項節慶、運動及康樂活動,此外,亦對各項會内外活動進行經費補給。

 

第七章 附則
 

第34條、

本章程如有末盡善處,得經理事會修正,會員大會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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